1.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2.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吗?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纳税人发生减免税行为,是否需要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5.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哪些资料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6.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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