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程序公告如下: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程序
一、受理科室
行政服务中心2楼规划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二、提交材料
1.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填写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3.1∶500或1∶1000实测现状地形图(白图一张);
4.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土地预审意见(新增地)或原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6.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7.行政相对人法人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项目选址范围内如有高压线,需提交电力设施保护小组的审批意见;
9.如在南水北调保护范围内,需提交南水北调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10.如在安全范围内,需提交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11.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要附光盘或电子文档)
三、承办科室:规划编制科
四、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3569783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受理科室
行政服务中心2楼规划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二、提交材料
(一)出让方式申报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验看原件);
2.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勘测定界图;
5.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6.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划拨方式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土地局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规划设计总图;
6.勘测定界图;
7.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9.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承办科室:用地规划科
四、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3569707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程序
一、受理科室
行政服务中心2楼规划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二、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行政相对人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4.现状地形图复印件(1∶500或1∶1000);
5.审批后的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6.批准后的彩色立面效果图;
7.建筑施工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章);
8.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9.环保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10.行政相对人法人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人防、地震、气象部门意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12.项目建筑套型面积统计表和承诺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均加盖公章)。
三、承办科室:建筑与环境工程科
四、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3569802
核发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受理科室
行政服务中心2楼规划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二、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行政相对人填写的市政管线工程申请表(加盖公章);
3.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地段带状地形图(1∶500或1∶1000)或地下管网图2份;
4.竣工测量技术合同书2份(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有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说明2份;
6.行政相对人法人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工程项目需提供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审批表;
8.特殊市政工程根据要求增加其他有关资料;
9.道路工程需要提供发改委下达的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10.桥梁工程需要提供水利部门的防洪意见及桥梁工程效果图;
11.穿越河道、铁路、桥梁等管线工程需要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以上材料均需要附光盘或电子文档)
三、承办科室:市政市容设施科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3569785
核发规划竣工验收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受理科室
行政服务中心2楼规划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二、提交材料
1.行政相对人填写的规划验收申请表;
2.已批准的详规图;
3.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5.已批准的立面效果图;
6.测量放线单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7.现状照片(提供正面及侧面照片);
8.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
9.竣工图纸(蓝图,建施1栋楼1套,设计单位盖章);
10.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1.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要附光盘或电子文档,第9项除外)
注:其中3、5项资料由局法规科调取。
三、承办科室:法规监察科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3569803
核发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
一、受理科室
行政服务中心2楼规划局行政事项服务科
二、提交材料
1.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申请书;
2.行政相对人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建设项目);
4.现状地形图(建设项目);
5.详规图(建设项目);
6.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验看原件)及房主书面意见(外装修项目);
7.彩色立面效果图;
8.建筑施工图一套;
9.行政相对人法人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建设范围内如有电力设施,需提供电力设施保护小组的审批意见;
11.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要附光盘或电子文档)
三、承办科室:行政事项服务科
四、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五、联系电话:3568443
国有建设用地公开出让程序
一、范围
1.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2.其他建设用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程序
1.国有建设用地具备供应条件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可的其他单位)需在辖区分局的配合下进行地籍调查,在图纸及地籍调查表上四邻签字盖章。
2.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可的其他单位)到市规划部门办理拟供应宗地的规划手续。
3.市土地登记评估中心公开摇号选取评估机构,委托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4.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可的其他单位)依据地价评估结果和储备成本,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申请送辖区分局。报件资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申请;
(2)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土地有关权属来源证明(原件1份);
(3)规划资料(原件1份);
(4)地价评估资料(原件1份);
(5)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复印件1份);
(6)新增建设用地需提供农转用、征收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征地补偿到位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和其他相关税费已缴纳的证明材料;
(7)地籍调查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8)勘测定界图2份(四邻盖章)、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原件1份);
(9)出让宗地平面界限图3份;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5.辖区分局对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踏看,出具审查意见、现场踏看报告(含影像资料),与上述报件资料一起报市局利用科。
6.利用科对报件资料复查,制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方案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利用科组织报件上报市政府审批。
7.市政府批准后,利用科通知市地产交易中心制作公开出让文件。
8.出让公告等公开出让文件经利用科审核后,市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出让公告,同时利用科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市局网站上发布。
9.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网上公开出让,成交后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10.利用科在接到成交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并组织报件报市政府审批。
11.市政府批准后,利用科向省厅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子系统上报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成交宗地的具体数据,国土资源部审核后生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通知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2.利用科向受让人发市政府批文。
13.受让人缴完土地出让金后,利用科通知辖区分局会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经市国土资源局认可的其他单位)、市地产交易中心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14.辖区分局向受让人交付地籍调查资料。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一、市批农用地转用
1.县(市)国土资源局和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地转用范围;
2.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土地勘测定界:包含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现场踏看并填写现场踏看报告、拍摄现场影像资料等;
3.辖区国土局(分局)拟订“一书二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起草农用地转用审查意见并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4.县(市)区政府提交农用地转用申请、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并报送市国土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5.市国土局受理审查后,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下达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
二、城市(乡镇)批次建设用地征收
1.县(市)国土资源局和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城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地征收范围;
2.辖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土地勘测定界:包含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现场踏看并填写现场踏看报告、拍摄现场影像资料等;
3.辖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土地征收的告知、地上附着物的确认、征地听证等;
4.辖区国土资源部门拟订“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起草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意见并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
5.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土地征收请示、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并报送市国土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6.市国土局受理后,符合报批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查,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7.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当地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清后,省国土资源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批准文件。
三、焦作市城市建设用地转用及征收
1.根据省下达我市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拟订当年中心城区用地规模及位置;
2.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焦作市城市建设用地和河南省其他7个报国务院批准城市打捆报国务院审批;
4.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用地规模分批次向省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实施:主要进行土地勘测定界、组织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拟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单独选址报批工作程序
1.用地单位向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项目土地预审批复、可行性研究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地灾评估、压覆矿床备案、勘测定界等相关资料;
2.辖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现场踏看,并编制“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3.辖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逐级报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核,最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五、先行用地审批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批准(核准)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征地补偿费拨付凭证、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承诺、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等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审批。
市城区制止“双违”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