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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 入罪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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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环境污染犯罪 入罪标准降低
致一人以上重伤就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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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良好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中共十八大也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然而,江河污染、镉大米、铅中毒……一起起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为我国生态环境敲响了警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

  这部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首先,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定罪;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其次,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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