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四条规定“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或者工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2012年度企业年检个体验照截止日期已过,仍有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验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未年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速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年检、验照手续,逾期仍未参加年检、验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分局
201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