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子女若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将属违法。记者注意到,“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同时,我国也规定了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探亲假”出台32年缘何“遇冷”?“常回家看看”何时不再“雾里看花”?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上海7月12日电 随着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法律,探亲制度再度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对于“探亲假”的规定要追溯到1981年就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32年不改,不仅对职工的覆盖范围小,而且操作困难,缺乏相应的处罚规定和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宗汉指出,在改革开放前,由于国家政策规定不能开办私营企业,也没有外企,上世纪80年代初,这一规定当时能够覆盖几乎所有的职工。但如今,随着“体制外”工作的职工已经成为就业人员中的主流,这一规定的实施显得有些尴尬。“事实上,私企、外企应当参照规定给予员工探亲假,但在现实中多数企业没有做到这一点。”
按照规定,对于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规定同时指出,享受这样规定的前提是“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对于分居两地的家庭而言,本身就能满足“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条件,但是如何界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呢?
尽管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然而,用人单位一旦违反这一规定又该有怎样的处罚措施却没有更多的解读。
沈宗汉指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探亲假”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规定中的条款应该“与时俱进”,适当地作一些修订,使得这项规定能够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