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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宾馆无故被打伤
宾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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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入住宾馆无故被打伤
宾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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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许建军、廉玉光)男子入住宾馆,被陌生人无故殴打致伤。日前,山阳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侵权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宾馆在赔偿款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1月30日,原告马某、被告左某分别入住被告某宾馆相邻房间。2月1日凌晨,被告左某、樊某等酒后返回宾馆,在房间门口与其他客人发生冲突被拦开。被告左某担心遭报复,便让樊某回家取工具。被告樊某乘出租车从家中取来斧头、洋镐把后返回宾馆,途经一楼服务台带入房间。当日3时许,被告左某、樊某等离开房间外出,恰遇原告马某与蔡某、柳某等三人酒后返回相邻的房间休息。被告左某误以为马某等是刚刚与其发生冲突的人,遂与马某等人在过道上发生冲突。被告左某、樊某返回房间取出作案工具,被告左某持斧头打击原告马某头部等处,被告樊某则持洋镐把打击蔡某、柳某头部等处。在场服务员见状,迅速报警。混战中,原告马某奋力夺下被告左某所持的斧头,之后被告樊某携带洋镐把与左某一同逃离宾馆。原告马某受伤后住院45天,共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左某、樊某共同侵害他人身体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宾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最初被告左某、樊某与其他旅客在宾馆发生冲突时,被告某宾馆应有察觉。时值凌晨,被告樊某匆匆离去后又迅速返回,当其将作案工具带入宾馆时并未进行包裹,宾馆值班人员疏于安全防范,因失察使违法人员携带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后行凶,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某宾馆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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