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划生育条例》适用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2.哪种情况外出的人员不属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跨国(境)的流动以及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不是《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
3.需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
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4.《计划生育条例》对婚育证明的办证时间和凭证、办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对办证机构是如何要求的?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该办理婚育证明。
已婚育龄妇女办证凭证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办证凭证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办证机构是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本条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它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5.《计划生育条例》对成年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提交婚育证明的时间有何规定?对验证机构是如何规定的?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验证机构是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方便群众,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6.流动育龄夫妻在外出之前应履行哪些计划生育义务?
(一)办理婚育证明;
(二)主动告知流向、流出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三)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四)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7.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交验婚育证明,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
(二)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三)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8.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政策有哪些?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