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立足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的实践,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旅游立法的经验,关注旅游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是一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反映了时代特征、切合中国实际的法律。
保护旅游者权益,是本部法律的基石、灵魂和亮点。
第一,在法律的框架结构上,将旅游者的权利置于总则之后的第二章,突出旅游者的重要位置。世界上有不少国家都有旅游法,从可查阅到的30多部旅游法可见,老挝、越南和俄罗斯单独成章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其他国家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多散见于旅游法其他章节,或者由其他法律规范。这固然有立法习惯和其他因素,但也表明了我国的立足点和着眼点。
第二,在制度的设计上,全方位多角度,形成了多层次、立体的保障体系。第一、三条开宗明义宣示立法目的,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第二章规定了旅游者六项权利;第三、四、六、八等章全面规范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信息的义务,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明确公共资源的公益性特征,明确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的提示义务、安全监管和救助义务,明确各级政府建立统一投诉受理机构、方便旅游者投诉等;第四章规范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为旅游者舒心旅游提供健康的市场环境,尤其是本章的对门票问题、购物问题、景区承载量问题、不合理价格组团等的规范,回应了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老百姓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使该法能够很好地接地气。
第三,在与现有法律制度相衔接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规定具有旅游消费特点的权利内容,有效地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诸如针对《消费者权利保护法》规定的自主选择权、请求赔偿权,规定了将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等,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又如针对《合同法》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规定旅行社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再如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权。
第四,规定旅游者义务,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立法原则、注意旅游者权利特殊性的特征。在旅游市场,旅游者是弱者,法律保护的天平要向旅游者倾斜这是毫无疑问的。旅游消费具有特殊性,旅游者消费旅游产品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愉悦,追求一种体验和心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旅游者的配合或协助。为此,旅游法规范了旅游者的义务,诸如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等。旅游者履行了义务,旅游权利就会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作者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