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王先生
问题陈述:我是马村区某信用社的一名老职工。2006年,我儿子向我所在单位先后贷款18万元办企业,后因企业破产暂时不能还贷。由于我是这笔贷款的责任人,我所在的信用社将我的“三金”停缴、工资停发。我现在疾病缠身,无法维持生活,曾多次找到单位领导说明情况,希望将我的工资扣除部分用于还贷,但每次都是无功而返。请问,我该怎么办?
行动记者:许明霞
行动结果:针对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电话采访了王先生所在信用社人事科的苗科长。她说,单位是根据省联社的文件精神,作出对王先生停缴“三金”、停发工资、停止工作的决定,等王先生将名下欠款清欠完后,再恢复其工作,并将停缴的“三金”和停发的工资补上。王先生生病的情况她也知道,并已向领导进行了汇报,会尽快给王先生一个答复。
另外,记者还采访了焦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卫群。郭律师说,王先生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一个人即便欠钱再多也应该保证其基本生活,不能因此对王先生实行“三停”。郭卫群建议王先生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应该得到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