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被执行人曹某欠袁某18万元,由于没有履行能力,一直未偿还。法院经多方调查,没有发现曹某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11年10月,曹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肇事方支付曹某之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袁某遂申请法院追加曹某之子为被执行人,在其接受的24万余元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强制执行,遂驳回申请执行人袁某的申请。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本案的关键是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若属于被执行人的遗产,则法院可强制冻结、扣划;若不属于遗产,除非被执行人曹某之子自愿还款,否则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对此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因被执行人曹某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是对曹某生命健康权受侵害而作出的赔偿,曹某之子接受了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继承了曹某的遗产,法院应当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曹某之子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孙志强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其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相比较可以看出,遗产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存在,而死亡赔偿金是自然人在死亡之后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的债权,不是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已经存在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主编的《执行工作指导》第三十八辑案例分析中,同样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虽然我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权威性是不言而喻的。
孙志强说,综合我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判例等,可以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那么本案中,就不能追加曹某之子为被执行人来强制执行。虽然这对于申请执行人袁某来说有些残酷,近20万元的债权难以实现,但法院执行工作必须遵守法律和程序。当然,承办法官也可以做曹某之子的思想工作,在其自愿的情况下尽量弥补或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以彻底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