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的第一句话就表达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这是《旅游法》的宗旨,或者说是最重要的宗旨。整个法律的100多条,在体系上都是围绕着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展开的。
针对“零负团费”的问题,规范的说法是,在法理上是以低价招徕,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购物、强迫消费,这是比较规范的表述。旅游法针对治理强迫购物和强迫消费的思路,采取标本兼治,一方面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旅游、经营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本法中对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集中体现在第三十五条,“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通过诱骗消费者购物的方式经营,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对导游和领队也提出了“三不得”,同时还对其他的经营者也提了一个“不得”。
归纳起来,就是“五、三、一”,一系列的“不得”,一是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这一系列的经营行为非法。二是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从旅行社、导游以至于其他的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这个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这些规定,会对中国的旅游市场产生比较强烈的正面影响。现在的市场某些企业对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这样的经营模式形成了依赖,但是有了法的明确,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明确要求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在立法中,方方面面也都深入地认识到,旅游市场秩序的失范应该是多种因素共同形成的。其中,经营者和旅游者都要清晰地明确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且要能够正确地行使责任的权利和义务。有健康的市场主体,才有健康的市场秩序。
旅游法有专门的一章是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我们认为这一章比较好地按照旅游市场的规律,明确了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双方以平等、合同自治解决市场的问题,这是治本之策,它将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按照本法规范旅游市场。(作者系国家旅游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