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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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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的内容涵盖市场规范、权益保障和旅游促进三大方面,既是规范法,也是保障法,又是促进法。但无论是规范法、保障法还是促进法,都与旅游监管和质监执法部门承担的工作高度相关。旅游监管和质监执法的重要任务,就是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旅游法》确立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旅游者权益保障制度、旅游服务合同制度以及对诱导欺骗强迫消费行为的规范措施等,为加强旅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和制度支撑。

  《旅游法》针对“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设置了规范、禁止和处罚性规定,相关条文有10多条,其中引起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的是第三十五条。

  从修订、实施《旅行社条例》甚至更早时间开始,业内就一直有一种强烈的主张,认为“零负团费”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政府、法律不要管,也管不了、管不好。但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学中有一种理论叫“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有些领域和有些阶段不能发挥作用,需要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来强制干预管理。“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就是市场失灵,“挂靠承包”也是如此。在这种低价操作模式中,可以说没有赢家。所谓的“买团”“卖团”“赌团”“人头费”“填坑”等,都是这种低价操作模式的真实写照。

  《旅游法》把解决“零负团费”等低价操作模式作为重点,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旅游监管执法部门贯彻《旅游法》的重点、难点。因此,贯彻落实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是旅游监管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关系到全社会对《旅游法》实施效果的评价。

  (作者系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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