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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8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个人权利不能逾越公共文明
□王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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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在标榜“我有权利这样做”的情况下不断追求个人权利,但需谨记的是,追求个人权利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及公共权益为前提,绝不能逾越公共文明。

  近日,中新网有新闻报道,一支华人舞蹈队在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排练时,由于音乐扰民,遭到附近居民多次报警。警员将领队王女士铐起来并开出传票,警方给王女士列出的控罪理由是:在公园内没理由地制造噪声。

  对此,网上相关调查显示,近九成人认为这种行为在美国就是扰民,被警察带走无可非议。只有不到一成人认为在公园唱卡拉OK、跳舞很正常。其实,在广场、公园、街头开着大分贝音响跳舞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跳舞者和附近居民因噪声大的问题也曾引发矛盾,但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公民确实有权利唱歌跳舞。但我们必须明白,个人,是生活在公共空间的个人,你有唱歌跳舞的权利,别人也有追求安静的权利。每个人都需谨记的是,追求个人权利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及公共权益为前提,不能逾越公共文明。

  然而,在广场、公园等这样人口密集的公共空间,很多人似乎还没有意识到要注意公共文明,更多的是标榜“我有权利这样做”。在笔者所在的城市广场,有人热衷于甩鞭这种运动,且不说长鞭对路人带来多大潜在危险,其甩鞭巨大的响声对于一些想在广场安安静静休息的人就是一种干扰;晚上,在一些街头和居民楼下,市民直接摆上音响唱歌跳舞,对于附近居民生活也是一种干扰。

  如今,个人能够享受到的权利越来越多,但相对应的城市公共文明却没有紧随社会发展的速度相应提高。

  那么,如何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不逾越公共文明呢?首先,需要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引导公众,就像不能在公共场合吸烟一样,经过政府多年引导,在公共场合吸烟者越来越少;其次,公民要换位思考,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享受个人的权利。在公共场所,每位公民多为他人着想一些,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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