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丰舒潍
实习生 殷菡蕊
在许多借贷业务中,担保人是一个不容小觑的角色,当借款人出现债务纠纷的时候,担保人就成了他的“替罪羊”。本报记者通过咨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法律专家,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替他人担保之前,要仔细小心地查清借款人的借款理由、还款能力和个人信誉,多和家里人或者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商量,弄清楚做担保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要碍于情面而草率签字,一旦出事后悔莫及,影响家庭和单位。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在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中,借款人看中公务员单位稳定信誉好,往往喜欢找公务员做担保人。然而,有些担保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十分欠缺,往往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轻率担保,最终有可能代人受过。以下几个典型案例可给广大市民以启示。
案例一:
借款人发生意外,担保人承担责任
我市某单位职工刘某,于2006年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9万元,分10年还完,每月还款不足1000元。这笔贷款对刘某来说并不是多大的负担,完全在偿还能力范围之内,因此当他向好友孙某、陈某、王某提出为其做担保人的时候,3个担保人没有任何犹豫就答应了,从开始贷款到2008年3月,刘某一直按期还款。可是从2008年4月开始,刘某连续6个月没有还款。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管理科工作人员电话催缴时得知,原来刘某在2008年3月5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下肢瘫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原本小康之家也因高额的治疗费而捉襟见肘,无力偿还房子月供。由于刘某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很少,根本不够结清贷款余额。诉讼至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刘某还本付息。在执行过程中,因刘某确实无力偿还贷款金额,因此执行局对孙某、陈某、王某3个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了强制扣划,结清了贷款余额。
启示:
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的一瞬间,就意味着自己不只是担保签字,还有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二:
借款人“跑路”,担保人遭殃
我市某局职工韩某,于2009年5月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期限为15年,韩某找其好友张某、孙某、杜某3人为其担保,3人欣然应允,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担保。按照合同规定,韩某应在每月规定的还款日内将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内,但从2011年3月开始,借款人韩某连续6个月未向该还款账户还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管理科工作人员到韩某单位催缴贷款得知,韩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已经丢掉工作逃之夭夭,杳无音信。对此,该中心将3个担保人告上法庭,主张解除贷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提保法》约定,判定3个担保人15日之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偿还贷款本金192010元、利息23221元、罚息5054元,并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821元。最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3个担保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划扣用于偿还贷款。由于3个担保人无力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又将3人的工资卡冻结,每月扣划工资偿还贷款。
启示:
担保人一定要勤关注担保对象的还款情况和人员动向,贷款一天不结清,担保责任一天不解除。
案例三:
替他人担保,自己无法贷款
家住山阳区的赵先生最近很苦恼,他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没有批准,原因是他已经帮别人进行了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他的贷款申请时,发现他的个人信用记录显示,名下有为他人担保的3笔总计100余万元的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结合赵先生的家庭收入、借款申请和担保情况,认为赵先生不具备还款能力,不能为其审批这笔住房贷款。如果朋友能结清贷款或撤出他的担保,赵先生还有可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朋友近期无法结清贷款,因此赵先生目前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启示:
为他人担保要量力而行,切不可超过自己的能力范围,影响自己的金融行为。同时,一旦借款人发生变故,这100多万元的担保可要让赵先生吃不了兜着走。
法律人士提醒,从法律角度说,为熟人担保,在担保书上签名之时就意味着预知可能发生的后果,那就是自己不只是担保签字,有可能要承担担保责任,代替被担保人偿还债务。从这个角度说,不管朋友有没有发生意外或“跑路”,朋友代替借款人还债是意料之中的一种后果,作为担保人应当有这样的预知。而实际上,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为了顾及亲情、友情和爱情,为帮助亲戚、朋友借款作了担保,忽略了担保存在的风险,忽视了签名背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引起一些担保纠纷。
如果替别人担保,不幸遭遇借款人“跑路”,担保人该如何追回自身损失呢?专家建议,一定要尽快报警,早日找到“跑路”的朋友。因为从法律层面讲,作为担保人,在为借款人偿还债务之后,自己就成为被担保人的债权人,享受追偿权,有权找朋友追讨债务,将损失尽可能降到最小。
那么,贷款担保人到底具有什么责任呢?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为例,按照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规定,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直接要求任一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哪个担保人有能力偿还或是偿还能力强就可以先执行哪个。担保范围不仅包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还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为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广大担保人,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度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平时接触来判断。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同时,如果为朋友当了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则自己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只有等贷款人将贷款还完了,自己才能贷款。其次,一般情况下,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只能当一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最多不能超过两人(含两人)的担保人,如果自己还要再次成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还需要担保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