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玉强、刘艳)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结一起因监守自盗而被判处刑罚的刑事案件,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薛某是修武县某公司负责人的亲戚,2013年5月18日至5月26日,薛某到该公司工作。因为薛某与公司负责人是亲戚关系,所以薛某得到了重用。可在公司上班期间,薛某却分两次将公司一厂房内的2个悍机机头及1个连接钢板盗走,总价值37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薛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