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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8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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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税部门是否提供网上申报服务?防伪税控业务是否可以网上办理?

  我省已实现了网上申报全省集中,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南省国税网站中的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各地国税机关门户网站)。防伪税控报税认证等业务均可以通过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网上报税认证系统进行网上办理,防伪税控发行、购票等其他事项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所购税控设备的费用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设备的费用,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不需要纳税人负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是否由纳税人负担?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文中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后期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不需要纳税人负担。但此技术维护费仅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技术维护费,不包含其他涉税软件的技术服务费。

  “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业对非一般纳税人如何开票?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

  1.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适用范围选择相关普通发票使用。具体为:客运业务可以使用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定额);出租汽车业务(不含汽车租赁)可以使用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市内公共交通业务可以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他业务可以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非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客运业务使用河南省运输客票(机打、定额)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出租汽车运营业务(不含汽车租赁)使用河南省出租汽车机打发票、河南省出租汽车定额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市内公共交通业务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其他业务使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139.7的三联发票)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开3%能否抵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按照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中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后,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中原有税控设备的企业,重新购买税控器具的能否抵减?

  地税转到国税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重新购买货运税控器具,新购买货运器具的金额及服务费全额抵减。(十三)

  税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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