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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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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8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放宽
2013年度廉租房申报调查工作今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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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杜玲 通讯员王海鹰) 记者昨日从市房产管理中心获悉,为使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从今年起,我市提高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面积认定标准,将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以下(含1050元),降低廉租住房保障准入门槛,扩大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据悉,从今天起,四城区和焦作新区符合条件的“双困”(住房困难和生活困难)家庭可于9月26日前到辖区居民所在社区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认定标准放宽

  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据介绍,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租金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2012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为:具有焦作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居住;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600元以下(含600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从今年起,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50元。根据我省《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凡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均应将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我市对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认定标准进行调整,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由原来执行的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调整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由原来执行的600元以下(含600元)调整为1050元以下(含1050元)。

  保障对象要符合三个条件

  据了解,今年,申请我市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市区经常居住(不设定户籍年限);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1050元以下(含1050元)或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涉及的范围较去年进一步扩大,只要您符合这些条件,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据了解,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中站区、焦作新区申报廉租住房的“双困”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低保户应持城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市房产管理中心指定地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领取焦作市城市廉租住房对象申报审批表,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到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市房产管理中心指定地点进行申报。解放区居民的申请工作由解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山阳区居民的申请工作由山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站区居民的申请工作由中站区房管中心负责,马村区居民的申请工作由马村区房管中心负责,焦作新区居民的申请工作由焦作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据介绍,申请时,申请人应该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个人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低保户提供低保证);低保户应提供城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查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查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查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现居住地社区或单位开具的家庭居住情况证明(原件)以及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查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焦作市城市廉租住房对象申报审批表;其他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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