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市委全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
(一)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市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全市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市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对市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重大事项或必须由市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二、议事规则
(一)市委全委会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市委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市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市委全委扩大会。市委全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应出席人员。
(二)市委全委会和市委全委扩大会由市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委全委会列席人员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在职的市长级干部,根据会议需要,可以分别确定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纪委常委或市纪委委员列席;市委全委扩大会列席人员为: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党员领导同志,在职的市长级干部,焦作军分区主要领导,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政府副市(厅)级干部,市纪委委员,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县(市、区)委书记,根据会议需要,可以扩大到不是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县(市、区)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党员主要负责同志,市委各部委副职,四大班子副秘书长,市直机关正县级以上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各人民团体党组书记,各大中专院校党委书记,市管各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书记,驻焦各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必要时,可请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列席。
(三)市委全委会的编组根据需要进行安排,各组召集人原则上由市委常委担任。市委全委扩大会一般应采取混合编组的办法,以每个县(市、区)为一组划分,将市直各单位与会人员分别编入各组。每组设召集人2人,由市委委员担任,其中县(市、区)1人,市直1人。
(四)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办公室或市委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并负责文字、音像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五)市委全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应依照以下程序决策:市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意见,有的应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及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方案;市委全委会在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六)市委全委会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省委报告,请求裁决。
(七)市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市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决定的,须经市委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经省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先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市委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八)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市委常委会组织实施。会议决议、决定由市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如果需要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市委全委会决定。
三、议事纪律
(一)市委全委会须在其职责范围内研究决定有关事项。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
(二)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可发表个人不同意见,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决定之前,所有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三)应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不得迟到、早退。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四)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要遵守会场纪律,自觉关闭手机等通信工具,不得随意走动,确保良好的会场秩序和精神状态。
(五)参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