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我市出台“创新券”、科技贷款贴息、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措施,本刊自本期起将陆续为广大企业解读,敬请关注。
本报讯 (记者王言) 日前,市政府印发《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这标志着我市在省内首家开始实施“创新券”制度,这一新政将促进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科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创新券”是什么?“创新券”如何用?本报记者为您一一解答。
“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用“创新券”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科研服务或购置研发设备。“创新券”每张面额为1万元,有效期两年,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创新券”通过先发券、后兑现的方式,使财政资金能够实现指定用途,将有利于引导科研院所为中小企业服务。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新兴产业以及对传统产业实施改造升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市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百强企业。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要求企业在使用“创新券”的同时必须配套相应比例的资金。
“创新券”的资金来源是什么?如何使用?
据了解,“创新券”分为市级“创新券”和县级“创新券”,市级“创新券”为A券,县级“创新券”为B券,面额均为1万元。市属企业只发放A券,县属企业按照县级财政与市级财政配套比例发放A券和B券。“创新券”资金在市县两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县级财政按与市级财政1:1的比例进行配套。“创新券”A券由市级财政兑现,“创新券”B券由企业所在地县级财政兑现。各县市区应把“创新券”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创新券”B券的及时兑现,否则将取消其年度政府目标考核评先资格。
企业使用“创新券”购置研发所需仪器设备和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必须同时配套相应比例的资金;企业配套资金与县市两级“创新券”的比例分别为:市属企业配套资金额度与“创新券”A券额度的比例不低于1:1;县属企业配套资金额度与“创新券”B券和“创新券”A券额度的比例不低于2:1:1。
企业怎样申报“创新券”?
企业将计划开展的研发(成果转让)项目或研发仪器设备购置方案按规定上报市“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市“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创新券”支持项目并书面通知各级“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再由各级“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通知相应企业。研究确定支持的项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或研发仪器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可以用“创新券”代替相应的资金额支付相关费用,否则,“创新券”不予兑现。
《办法》规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发布“创新券”发放公告。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创新券”项目申请书,向所在地“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告要求及申请推荐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年度“创新券”发放企业名单,由市“创新券”运营管理中心公示后逐级发放。
《办法》对绩效考核作出规定: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创新券”资金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注销其“创新券”,追回套取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