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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发布通告收缴非法危爆物品
限期内自首上缴可从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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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公安部近日制定发布《关于收缴非法危爆物品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深入推进公安部等五部门近日联合部署的危爆物品安全大检查大整治,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犯罪线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危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各类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使用、私藏及邮寄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和具有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禁生产、储存、经营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上缴当地公安机关。

  通告强调,凡在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危爆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危爆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危爆物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及危爆物品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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