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龙卿 殷爱萍
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两年多来,我市工伤保险经办工作坚持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为主线,依据新政策、新标准,围绕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六大亮点,积极落实工伤职工待遇,深入园区、企业、工地向职工和用人单位宣传新《工伤保险条例》,推进扩面,做好衔接工作,有力地维护了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事实点击:今年5月份,我市某单位员工赵某,在工作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按新《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定,赵某享受了49.13万元,如果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此待遇标准只有15.98万元。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的职工本人工资。
网友反映: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两年多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医保中心通过开展各种活动,积极宣传新《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作为职工的“保护伞”、企业的“安全网”这一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但是,还有一些问题网友心存疑虑: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两年多来给我市工伤职工究竟带来了什么好处?小时工遭遇工伤,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工伤认定超过一年时效该如何维权?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以下简称医保科)和市医保中心,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网友热议】
网友【踏雪寻梅】: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六大亮点,结合我市情况,这些亮点究竟给我市工伤职工带来了什么好处?
医保科:一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发生工伤,最让职工劳心劳力的就是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老《工伤保险条例》统一规定认定时间是60天。
【实例回放】:蔡某,我市某酒店一位厨师,去年12月底,在切海鲜时切到手指。今年1月14日,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带上蔡某的身份证、病历、证人证言等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仅一个工作日就拿到了工伤认定书。
二是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新 《工伤保险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国内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这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另外,新《工伤保险条例》还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待遇标准,保证了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有助于调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实例回放】:去年,某单位员工张某在工作时,腿部不慎被机器压伤,认定为工伤。在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骨科住院治疗30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如果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前,此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后,改由工伤基金支付,标准为每天20元,工伤职工的伙食费也随着医疗费在出院时直接结算,不仅维护了职工的权益,而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新《工伤保险条例》亮点多多:工伤保险适用扩大到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扩大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范围;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的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新《工伤保险条例》经过两年多的实施,工伤职工确实得到了诸多方便和实惠。
网友【晨曦】:我在一家公司做保洁小时工,刚上班不久,就发生了意外,花去了许多医药费,那么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医保中心: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遭遇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原劳动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网友【月儿弯弯】:我在一家纺织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受伤,但纺织公司未向人社局申报工伤,已经过去一年了,现在还能申报工伤吗?
医保科: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规定,因工受伤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一年内申请,你已经超过了一年,将被视为放弃工伤认定的权利。
网友【夕阳】:我朋友在一家个体饭店工作,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了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呢?
医保科:你朋友可以要求单位给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愿意,个人也可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受伤职工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相关待遇经济赔偿,由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记者连线】
新《工伤保险条例》推进了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市医保中心本着方便企业、方便职工、方便管理的原则,在用人单位领取工伤认定书后,要求他们及时到医保中心开具工伤职工住院介绍信,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结算,这样不仅减轻了企业垫付医疗费的负担,而且便于医保中心及时为工伤职工服务,受到了参保单位和职工的称赞。
为了工伤职工早日回归社会,市医保中心扎实推进工伤康复工作,首先实行了工伤康复项目专家论证的办法,对伤情较重、康复时间较长的工伤职工,选调两名康复专家进行康复项目的讨论,确定工伤康复开展路径和目标,今年已有众鑫公司的两名工伤职工按照这种方法进行康复治疗,既节约了费用,又有利于康复。同时,创新康复方式,根据康复职工的实际情况,划分为门诊康复和住院康复两种形式,对于伤情较轻,只需功能锻炼的职工在门诊进行康复,按功能锻炼的项目进行结算,不但缓解了工伤康复科病床较少的压力,而且减少了基金不必要的支出。其次,健全工伤康复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康复医师、护士的职责和义务,用制度来管理各项工作和人员。
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两年多来,体现了人文关怀,进一步顺应了职工的期待。截至目前,我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为29万,平均每年共受理工伤申请900多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4000多万元。我市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策更加完善,管理逐步规范,服务日趋周全,保障愈显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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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频发 新工人比例超一半
新员工工作5天就被机器压伤手指,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放心保),被判赔偿1万多元。频发的工伤事故,不仅给劳动者本人及家庭带来身心痛苦,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近日,相关权威机构发布近年来工伤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报告显示工伤案件涨幅较快,存在短期工伤比例高、工伤赔偿数额高等特点,暴露出员工岗前培训不足、安全意识薄弱、企业对足额参保的必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来源:《东莞时报》)
合肥淮南开始试点工伤预防
9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首次将工伤预防费纳入基金支付项目。
工伤预防是建立和完善“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
修订后的《办法》首次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从而使安徽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在注重经济补偿的同时,强化了事前的积极预防。工伤预防费包括企业的培训、宣传等费用,将这些列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工伤的发生。
(来源:《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