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婧 实习生姜明君) 昨日,记者从市卫生局了解到,为杜绝市民在就诊时出现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我市要求,即日起,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我市同级医院间医学检验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
据了解,2005年以来,我市在二级以上医院探索推行了医学检查结果互认,以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扩大成果,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和群众的就医实际,我市进一步规范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以简化患者的就医环节,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
据介绍,结果互认的医学检验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一是临床生化,包括钠、氯、钙、磷、葡萄糖、尿酸、尿素、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等;二是临床免疫,包括结核分支杆菌DNA、沙眼衣原体DNA、巨细胞病毒DNA、甲状腺功能测定、肿瘤标志物等;三是临床微生物,包括细菌涂片检测、真菌涂片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涂片检测、细菌鉴定、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测、血液或相关体液培养、肠道病原菌培养等;四是临床血液,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血细胸比容、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等。
结果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一是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二是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I、DSA等,其中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为确保医疗安全,我市此次还明确了7种可不列入互认范围的情形: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患者或其亲属要求作进一步检查的;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我市要求临床一线医生,若对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报告结果不予认可的,应向患者说明原因;对确实需要再次进行复查的项目,也应将原因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根据省卫生厅的要求,市卫生局将对该项工作进一步加大质控力度,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措施不力、流于形式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