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精神,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推进法治焦作建设,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是维护国家刑事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途径。加强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刑事诉讼的依法顺利进行,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防止司法腐败,提升司法公信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权的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全市检察机关要增强做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全市其他刑事诉讼参与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义务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
二、突出重点,不断增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应当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要加强对司法活动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刑事立案活动监督中,要着力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而不侦、以罚代刑、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情形的监督。在侦查活动监督中,要着力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放纵或包庇犯罪分子,以及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等情形的监督。在刑事审判活动监督中,要着力加强对限制或剥夺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对职务犯罪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判决缓、免刑,以及违法裁定发回重审和超期审理等情形的监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要着力加强对侵害被监管人合法权利,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社区矫正等行为的监督。
三、提升能力,依法运用各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手段和措施。全市检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运用各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手段和措施,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人员调查发现和监督纠正司法不公问题的能力。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调取或复制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核实有关证据、询问或讯问办案人员等手段对刑事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经调查认定无违法行为的,应当说明情况;有违法行为的,充分运用通知立案或撤案、抗诉、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或建议等法律监督措施及时纠正。对于司法不公背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要依法查处。要重视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和控告,提高从网络等新闻媒体中发掘案件线索的能力,切实拓宽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
全市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诉讼活动,努力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要将内部纠错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正确面对并主动纠正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建议或意见、申请复议复核、驳回抗诉等。拒不接受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沟通,建立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工作机制。全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以及律师协会等方面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运行高效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每年7月,召开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各有关政法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全市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联系会,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刑事诉讼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建立并完善公安机关同检察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公安机关刑事发案、立案、破案、撤案、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等案件信息的共享。建立并完善审判机关同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和自行提起再审案件向检察机关及时通报的工作制度,建立并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死刑和提出抗诉的案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建立并完善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同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羁押期限、羁押情况、换押、刑罚变更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情况的同步动态监督。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保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辩护律师合法权利的保障机制,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制建设,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五、强化监督,保证本决定得到认真执行。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推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检察机关要自觉把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检查监督,确保检察人员公正廉洁执法。要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落实权利义务告知、检察文书说理、检察工作通报、检察开放日等制度,确保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