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映晨、杨军、周培、穆武明、程宏兴、李彦伟6位同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因你们无办理任何手续长期不上班,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请你们自本通知见报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焦作煤业(集团)冯营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