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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一起不符合标准电动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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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11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站工商分局
查处一起不符合标准电动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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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李娟)近日,中站工商分局对辖区经销的电动车进行了抽样检验,查处一起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该分局执法人员将辖区某专卖店销售的倍尔捷48v水晶龙电动车送往河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制动性能(干态)、整车质量、制动断电装置和欠压、过流保护功能5个项目不符合GB17761-1999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购进该批次电动车2辆,货值金额1800元,尚未售出该批次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因此,该分局没收了不合格电动车2辆,并罚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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