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曹丽)近日,消费者兰女士来到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投诉我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违约、恶意推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尽快为其办理房产证。
接到投诉后,房地产市场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2010年4月30日,兰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解放区大厦南街一商铺,合同面积为24.64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12140.21元,一次性付清房款299135元。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但在2012年8月,该公司通知兰女士,因她买的房产权登记面积已超出合同约定的5%,令其补缴14000元,否则不予办理房产证。兰女士认为不合理,只愿补缴3%的房款约9000元。该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房产证,并扣除了兰女士两个季度的房租12000元。
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对于该公司已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给予了严厉批评,并认真地向其讲解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终,该公司自知理亏,主动为兰女士办理了房产证,并向兰女士道了歉。至此,一起托了三年的合同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