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杜洁)10月28日,修武县法院周庄法庭调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修武县某村的马某从事的是打井生意,2013年4月,因为打井需要石料,马某安排刘某为其拉运石料。4月3日,刘某将石子拉到施工现场。因为怕影响现场施工,二人将石子卸在了公共道路上。当日19时45分,与马某同村的董某驾驶摩托车路过堆放石子的路段时,因车速过快撞到石子堆上,造成董某颅脑损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董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行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马某违法占用道路,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董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1天。董某后来将刘某、马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等8053元。后经法庭调解,被告刘某、马某共同赔偿原告董某6500元,并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