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玉玲
【案情回放】
近日,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江苏九鹿王公司诉我市某商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的案件。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一系列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发现,我市某商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服装,使用了“九鹿王”文字,给该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品牌及经济损失。经过申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同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我市某商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男士毛衫,并获得购物发票。整个购物过程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随后,该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某商场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消除影响。
【庭审现场】
九鹿王公司诉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公司先后取得了一系列注册商标。某商场作为专业的商业销售机构,具备相应的辨别能力并应尽到注意义务,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杜绝销售侵权产品。但是该商场没有尽到相应义务,销售侵权产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中,该公司当场打开封存物品,与标准实物进行了比对。对此,某商场辩称,其出售的毛衫与九鹿王公司的商标有相似之处,由于疏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愿意对该公司进行赔偿,但应当减轻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商场酌情赔偿九鹿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法官析案】
市中级法院法官程全法说,九鹿王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获得一系列注册商标,应当予以保护。根据公证书的内容、拆封实物与核准商标的比对,可以证明某商场所销售毛衫上的商标与九鹿王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构成类似,其行为侵犯了九鹿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停止侵权并进行相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予以50万元以下的赔偿。”综合考虑“九鹿王”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某商场的经营性质和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九鹿王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双方协商解决是妥当的。
程全法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愈来愈多。他建议各大商场、超市加强预防措施,提高对侵犯商标权法律后果的认识,从思想意识、进货渠道、经营模式上层层把关,尽到审慎和保证义务,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对于已经侵犯商标权人商标权的,及时停止侵权,积极与商标权人沟通、协调,争取双方和解,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