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安全经纬 | 焦作旅游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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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带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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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导游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导游证的申领须持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2.导游人员只能为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带团或接受其登记的导游服务中心委派为申领导游证所属地的旅行社带团,否则就属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情形。

  3.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可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扣除其导游证8分,并予全行业通报。

  4.《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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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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