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言 通讯员刘兵、樊玉东)2013年8月1日起,我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后,技术贸易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市科技局、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对相关的常见问题和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关于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范围
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关于增值税免税审批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三、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如何核算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五、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七、营改增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到国税部门重新填写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证
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即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有国、地税两个部门印章),符合法定要求的,不需要重新填写税务登记表;属于地税单管户的,之前未在国税部门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应填写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证。①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