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徐耀军)王某与许某原为夫妻,因性格不合离婚。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由王某负责偿还,与许某无关。然而,中站区法院近日判决被告王某、许某共同连带清偿原告程某借款3.7万元及利息。
2008年5月,王某与许某共同经营饭店时,因资金周转不开,向原告程某借款3.7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5厘。该欠款一直未还。另查明,二被告于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9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归男方王某所有,债务也由王某负责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确认为有效。该借款是二被告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的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许某以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的理由,不能对抗债权人程某,故二被告仍应对所欠原告借款及利息负共同连带清偿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