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言) 2013年11月8日,张文深市长签署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焦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了解新奖励办法,特就奖励办法主要修改内容予以解读。
修改一:新奖励办法将“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改为“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将“市科学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奖”改为“市科学技术合作奖”。
修改二:新奖励办法将科技合作奖的奖励对象明确为“市外公民、组织”,有利于鼓励市外公民、组织与我市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的引进与产业化。
修改三:新奖励办法明确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和承担。
修改四:新奖励办法取消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对有特别重大发明、发现和贡献的,授予特等奖。
修改五:新奖励办法将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奖金标准分别由5万元、1万元、5千元提高到10万元、2万元、1万元,市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标准由每项1万元提高到2万元,同时将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资金总额由每年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确定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资金总额为100万元,对2名杰出贡献奖获奖人员的奖励标准由每人10万~50万元提高到每人50万元。①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