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谢礼涛)近日,孟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案,判决被告张某返还李某金项链和现金5000元。
孟州男孩李某与女孩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第一次张某到李家的时候,李某根据风俗习惯,给张某买了一条价值1500元的金项链。过了一段时间,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两家亲戚都到男方家表示祝贺。订婚当天,李某用红手绢包了5000元现金送给张某。半年后,李家提出让两人结婚,张某却以性格不合为由拒绝结婚。之后,两人便终止了恋爱关系。然而,当李某向张某讨要金项链和现金时,张某则认为彩礼是两人谈恋爱时李某自愿赠送的,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按照习俗返还彩礼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