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摆摊设点;
  (二)从事餐饮、住宿、运输经营活动;
  (三)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
  (四)攀岩、滑翔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
  (五)拓印碑碣石刻;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活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在云台山景区建设控制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合理核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设定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界碑和说明标识。
  第二十一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控制游客数量,做好游客疏导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进入云台山景区的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景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云台山景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安全运行,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消除。旅游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旅游设备、设施定期检验、检测。
  第二十三条  云台山景区内交通、服务等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和划定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有围追兜售、强买强卖、上路揽客等扰乱景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保障景区内饮水安全,对污水和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景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云台山景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云台山景区应当使用环保型机动车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