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张丽萍、王莉莉)2013年12月18日,农民工工程队包工头张某双手捧着11.4万元执行款,激动地对武陟县法院的执行人员说:“谢谢,谢谢咱们法院,40多个工人的工资终于有着落了!”
2012年5月,被告冯某、王某将其承包甲公司的工程转包给原告张某。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张某组织工人施工,承建甲公司办公楼及两个厂房基础建设及围墙等工程,二被告支付报酬。原告张某遂组织了40多人的工程队进行施工。所有工程结束后,二被告迟迟不支付施工款,使得原告无法给农民工发工资。无奈,原告张某将其诉至武陟县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冯某、王某分别给付原告张某工程款5.5万元。二被告拒不执行判决,2013年10月8日,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登门做二被告的思想工作,最后二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本息共计1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