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解决因房屋面积变动而引起小额补税退税等问题,减少纳税人的麻烦,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精神,决定对增量房契税纳税申报资料作出相应调整。
纳税人办理契税纳税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开发商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公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开发商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的提供《家庭唯一住房查证申请书》及能证明家庭关系的有效证件(结婚证、户口簿、单身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7.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调整仅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购房行为。2013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需要提供开发商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市地税局契税税务分局
20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