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梁伟) 2013年12月30日,中站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拘役1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5月5日晚,被告人庞某与朋友在郑州市饮酒后,庞某不顾朋友的劝阻执意独自驾车返回焦作。次日6时许,当他独自驾车经原焦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焦高速公路15KM处时,酒意加上困意使他将车停放在路边紧急车道上,并在车内睡起来。过了20多分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七勤务大队民警巡逻经过这里时,发现了这种情况。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庞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庞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