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莉莉、原继东)近日,武陟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中旬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武陟县某粮库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手段,用假玉米种子冒充“费玉3号”“太玉2号”玉米种子,予以包装、销售。其中生产销售122件,合计金额69180元,生产后尚未销售的种子合计金额2730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采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手段,生产销售假玉米种子,销售金额达6918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