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讲话。会议提出,要加强反腐倡廉基础制度建设,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腐败易发领域,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清理、整合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切实解决“跑部钱进”问题。
(据2月12日《华商报》)
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基础制度建设公开提出来,这应该是首次。这项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诚如有关人士所认为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或者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这种价值属于主导价值,如果能悉数实现,可以让不动产登记制度“功成名就”;相反,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这项制度自然会“功败垂成”。而其反腐功能只能被认为是“衍生价值”与“衍生便宜”。
喜闻不动产登记加入反腐行列,具备反腐倡廉功能,不必遮掩,无需含糊,完全可以大大方方亮出来。既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可以用于反腐,为何不能在制度设计环节就充分考虑其反腐功能呢?
顶层设计很关键。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有一个经典的观点:“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假定,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致坏结果;从‘坏人’的假定出发,则能设计出好制度,得到好结果。”不以反腐需求成为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是有道理的,但是,决不能排斥反腐败功能、决不能回避反腐败功能。因为,我们不能假定官员都是“好人”,不妨假定其为“坏人”进行制度设计,将反腐败基因注入制度设计中,这并不伤及制度本身,也不会改变制度的市场经济价值。
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在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打出反腐败的“组合拳”。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合缝,不给权力留下腐败的机会。利用市场经济的制度与规则进行反腐,既可以成为制度反腐的一部分,又可以反作用于市场经济,何乐而不为呢?
据悉,2014年6月底前,我们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该《条例》将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它将是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治动力与法制保障。因此,我们在制定过程中,要将其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和反腐倡廉基础制度同等对待,夯实这两大基础,为下一步统一登记疏通道路,并为进一步反腐倡廉开拓新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