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赵玉玲
【案情回放】
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多次实地勘察事故现场,并走访相关当事人,最终促使案件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房主李某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
2013年9月的一天,赵某骑自行车送刚上小学一年级的女儿去上学。当赵某由南向北将要驶出村里一胡同时,迎面一辆三轮车正由北向南拐进胡同。胡同东侧正在盖房的李某,因搭建架板将木桩埋在胡同边上,使得本就不宽的胡同显得更窄。驾驶三轮车的胡某不慎撞在木桩上,架板突然倒下,将赵某的女儿当场砸死。悲痛的赵某夫妇处理完女儿的后事后,找胡某和李某协商赔偿事宜。由于三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夫妇一纸诉状将车主胡某、房主李某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车主胡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房主李某认为盖房搭架板是很正常的事,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对于赵某女儿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为查明事实,多次组织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走访相关知情人,并了解到李某搭建的架板延伸到胡同边上,又没设警示标志,的确影响了道路通行。在事实面前,李某无话可说,并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随后,三方在法官的调解下,就赵某女儿的死亡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析案】
马村区法院法官周宝兴说,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方在搭建临时建筑或者脚手架等建设用临时设施的时候,往往占用公共道路或其上方空间。因为是临时设施,往往其坚固程度和稳定性较差,遇到外力时很容易倒塌或者导致物品脱落、坠落,从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案件中被告必须证明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否则,就推定过错成立,被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官提醒,建设方一定要注意在建设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搭建的临时建筑、脚手架等影响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否则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