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王先生
问题陈述:沁阳市有一名职工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看病,当时以为是感冒,就在附近小诊所买了点药回家休息。第二天准备上班时感到头晕,便又请假继续吃药休息。第三天上午,此人在家中突然病亡。其家人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行动记者:杜 玲
行动结果:就王先生的疑问,记者到市人社局进行了采访。据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有关解释,这里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前(送)往医院或当场抢救,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把握。由于王先生说的这名职工是请假期间在家突发疾病,且未到医院抢救治疗,故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