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环保聚焦 | 邮政之窗 上一版3  4下一版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我市专项监督检查环境监测质量
市环保局“三个狠抓”做好环境监察工作
巡检污染源自动监测基站
我市圆满完成2013年主要污染物
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
图片新闻
健全审批管理机制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开展城区河流基本情况调查
中国邮政将于3月1日发行
《浴马图》特种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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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小知识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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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这种控制方法是针对污染物浓度控制存在的缺陷,在污染源密集情况下无法保证环境质量的控制和改善提出来的,它比浓度控制方法更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对污染的综合防治、协调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适用的范围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后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二)总量控制的对象是重点污染物的排放。这里讲的“重点污染物”,是指某一主要污染物。因各地的排污情况不同,重点污染物的控制也有所不同。(三)有权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总量控制制度是一项重大措施,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才有权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四)实施总量控制的途径是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也就是说,对这些企业要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分配排污量,超过所分配的排污量的,要限期削减,其排污量的多少,要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核定。这里讲的“核定”就是为实现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将总量落实到工业污染源的一项管理制度。 环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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