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向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本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报告。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会计,尚未建立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虽然预算会计能够满足预算管理的需要,但是单纯实行预算会计存在较多弊端,仅能够核算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无法完整反映政府拥有的资源、政府的各类负债、政府的运行成本和费用,对政府财政能力和财政责任不能进行科学有效的会计记录、分析评价和报告披露。通过转换预算会计数据以及搜集整理并汇总反映政府相关财务信息,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可以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和负债状况,对于防范财政风险,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提高政府财政管理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四部分:一是政府财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二是政府财务报表附注,用于说明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列报方法和明细内容,以及对政府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三是政府财政经济状况,以政府财务报表为依据,结合国民经济形势,分析政府财务状况、运营情况,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四是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政财务管理相关情况、主要措施和成效等。
2013年,全国各省本级已经开展试编工作。我省在省本级开展试编工作的同时,选取了部分市县作为试点开展了此项工作。2014年,我省将在18个地市本级全面推开试编工作,各地市可选择部分县级试点。
(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