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增减挂钩地区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的,其土地节余指标交易流转收入,应当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的一部分,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实施增减挂钩中,要做好农村居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项目支出管理,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未超出国土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增减挂钩项目单位需要举借债务的,应当与开展增减挂钩项目所需自筹资金相适应,从严控制债务规模。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