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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病”了怎么办  
  看看《办法》说点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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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高小豹

  电梯出现故障谁负责?电梯15年使用期限到期后怎么办?检验、检测机构责任如何界定……我省有关电梯安全监管的第一个地方法规《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后,这些问题都有了明确答案。

  2月28日,记者到市质监局采访,该局副局长常晓钟说,去年,我市新增电梯1004台,是过去10年的增长量。目前我市人均电梯保有量在全省18个地市中排名第10。

  《办法》施行后,对电梯监管有哪些要求?

  完善报废维修制度

  “电梯的使用期限为15年,目前我市有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100余台。这些电梯使用期满后,如何处理一直是我们的监管难题。”市质监局特监科科长刘进才说。

  《办法》对这个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方可继续使用。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部分电梯尤其是高层住宅小区的电梯,由于维修、检验等费用支付人不清,严重制约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修、检验的积极性,同时也给监管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给电梯安全带来很大隐患。对此,《办法》明确了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和电梯维护保养、一般修理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费用的支付来源,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筹集。电梯维护保养、一般修理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划清安全主体责任

  “2013年,我们对全市电梯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编写了《焦作市电梯现状及安全管理调查报告》,发现不少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刘进才说,例如,电梯出现安全事故时,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维保单位及物业公司等,相互推诿,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

  对此类问题,《办法》第十六条就以“所有权人”为电梯划清了身份: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共有的电梯,共有人未委托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

  据了解,目前我市电梯多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

  强化电梯监管效能

  在8类特种设备中,电梯的年事故起数和事故人员伤亡量均排在前3位。近年来,电梯业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维保市场的竞争,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尤其是对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以外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管,成为电梯监管工作的盲点和薄弱环节。

  《办法》第二十四条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企业注册地以外其他省辖市从事异地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将单位名称、许可证、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设备情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办法》还对检验、检测单位的职责作了明确界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常晓钟说,《办法》明确鼓励和支持建立乘客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对电梯安全运行实行网络监控管理。这样可以极大地缓解电梯监管中的人机矛盾,提高监管效能。

  《办法》不仅明确了承担罚则、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事故赔付等内容,还要求电梯乘客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安全乘坐电梯,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家乘坐电梯,如果发现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滞留电梯轿厢1小时以上未被及时救援,或是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等情况时,可向市质监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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