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柏生)3月9日,孟州市金谷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平安兴奋地告诉记者,他们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裁定书,对他们公司申请的“杂粮先生ZALIANGXIANSHENG”商标(第8261300号)予以核准注册,允许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3类商品上申请的“杂粮先生ZALIANGXIANSHENG”商标,“杂粮先生”与“五粮液”的商标异议有了最终结果。
孟州市金谷食品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高科技现代化食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怀山药杂粮系列产品。2010年,该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全方位申请了“杂粮先生ZALIANGXIANSHENG”商标并成功注册。2012年5月,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杂粮酒”是“五粮液”的旧称,“杂粮先生”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311655号“杂粮神曲”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五粮液集团特有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条一款(八)项和第三十一条的理由,对孟州市金谷食品有限公司在商品和服务项目国际分类第33类商品(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液体;酒<利口酒>;开胃酒;料酒;米酒;葡萄酒;清酒;烧酒;樱桃酒<截止>)上申请的“杂粮先生ZALIANGXIANSHENG”商标提出异议。
孟州市金谷食品有限公司在答辩书中指出,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独特设计的,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识别性,与“杂粮神曲”商标根本不近似;被异议商标作为“杂粮先生”品牌的联合商标,是答辩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答辩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是出于企业发展的合法合理的目的,没有产生不良影响;被异议商标通过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严格的形式及实质审查,并公告在第1312期《商标公告》上,其注册申请完全符合《商标法》规定等,对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异议申请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答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下发的(2013)商标异字第26660号裁定书中指出,被异议商标“杂粮先生ZALIANGXIANSHE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11655号“杂粮神曲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二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261300号“杂粮先生ZALIANGXIANSHE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