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版:环保聚焦 上一版3  4下一版
市环保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氛围浓
市环保局积极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保和堂(焦作)制药有限公司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公布
开展环保专项检查
市环保局专项整治“会所中的歪风”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3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公布
  (2013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污染物,是指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或者导致环境性质发生变化,有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本条例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第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负责,将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实行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制定并实施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督促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的意识。鼓励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染减排情况进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成效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未完待续)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