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千盼盼)近日,修武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与他人一同前去销售盗来的电动自行车的薛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6月28日至2013年8月3日,同案被告人徐某(已处理)流窜作案7起,盗窃电动自行车6辆、电动自行车电瓶1组。被告人薛某在徐某告知电动自行车为其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与徐某一起将其中5辆卖给他人,所涉电动自行车价值达8590元,薛某得好处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电动自行车为徐某盗窃所得,仍与其共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综合其犯罪数额、犯罪次数、认罪态度等情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