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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依法
对一涉瘦肉精案件罪犯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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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依法
对一涉瘦肉精案件罪犯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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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徐世魁)日前,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涉及瘦肉精案件罪犯减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后,依法对该罪犯不予减刑。

  2008年至2011年3月,刘某违反国家规定,购买瘦肉精共约330千克,销售给养殖户约310千克,非法获利6000余元。2009年至2011年3月,刘某多次从孟州市生猪养殖户处收购瘦肉精生猪约200头,销往南京市一屠宰场。孟州市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孟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刘某被交付监狱执行2年后,刑罚执行机关省焦作监狱建议对其减去刑期1年5个月。市中级法院立案后,邀请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不予减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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