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和贵平、苗滋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去外地出差,晚上在宾馆睡觉时,意外从床上跌下致死,其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以自身疾病致死拒绝赔付。日前,解放区法院对这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了判决。
家住修武县的冯某在张某所开的公司工作,2012年4月,老板张某作为投保人,以冯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购买2份套餐保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保险的限额每份为: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额为5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份为3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20元/天。
2012年7月,冯某与同事柳某等人一起到山东考察学习,入住在一家宾馆,柳某与冯某住同一房间。8月24日24时左右,冯某睡梦中突然从床上跌下来。柳某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冯某被送往当地医院。9月8日,冯某经治疗无效死亡。医疗机构分析其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冯某在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2429元。冯某死亡后,其妻子程某及子女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自身疾病致死为由拒绝赔付。2013年3月,程某及其子女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解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冯某在宾馆房间摔倒受伤住院,该摔倒事实是突发的、非本意的,而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冯某的摔倒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据此可以认定冯某的摔倒为意外伤害事故。在冯某的死因问题上,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冯某在事故发生期间患有严重自身疾病。因此,可以认定冯某的死亡系由其意外摔倒这一客观事件造成,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程某及其子女支付被保险人冯某的身故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6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医疗费280元,共计106280元。